关于知识产权的一点认识、体会和建议

创建时间:2010-11-02 10:55

   徐光宪

 

    北京大学稀土材料化学及应用国家重点实验室

(2003.11.07,江苏省宜兴市)

改革开放25 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辉煌成就,稀土科技和产业的发展速度尤其惊人,这是我国全体稀土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共同奋斗的结果。目前苏南已成为我国稀土分离产业最为集中的地区,单一稀土生产能力已占全国60%以上。这次稀土功能材料进展研讨会,由全国稀土网发起,宜兴中国稀土公司承办,在宜兴召开。这也说明我们的企业家正在走向成熟,重视科学技术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借此机会感谢全国稀土网和宜兴中国稀土公司为我们筹办了这次盛会,为稀土界提供了一次学术交流的机会。感谢会务组的全体同志辛勤劳动,为开好会议创造了很好的条件。预祝大会胜利成功!同志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本次会议在稀土功能材料的许多前沿领域,邀请有关专家做最新发展的精彩学术报告。我想对知识产权问题谈一点认识、体会和建议。

大家公认科学研究一定要转化为生产力,才能落实江泽民同志的指示,把中国的稀土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我国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到工业生产的漫长道路还不十分畅通,成果的转化率还不高。其中问题之一是对知识产权不够重视,与国际接轨有比较大的差距。

首先我谈谈对一些事例的感想。最近媒体报导柯达与乐凯签订合资协议,柯达向乐凯转让技术,获得20%的乐凯股权,每年还要向柯达支付专利使用费。所以国外企业把知识产权看作非常重要的资产。但我国只重视硬资产,不重视软资产。例如1993年江阴稀土公司与加拿大谈判合资成立江阴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时,加方没有提供任何技术,中方提供全部技术。但中方只把设备、房屋等作价为股份,技术完全奉送,未作分文股份。这是由于我国的企业家和科学技术专家(包括我在内)头脑中缺少知识产权的概念。

第二个例子是80年代末,上海跃龙化工厂的二位厂长和一位总工程师,到北大稀土中心来商谈,说跃龙厂将把北大用“一步放大法”帮助建立的一条全新的稀土生产线的全部设备硬件和技术以2000 万美元的代价卖给朝鲜,在咸兴建立稀土分离厂,将分给北大10万美元和若干万人民币的转让费,并希望北大派人到咸兴保证顺利投产。我对他们说,这是当时国内最先进的稀土分离工艺,不能向国外输出,不能搬起石头砸自已的脚。跃龙厂领导告诉我们,该项目已获上海市批准,只能执行。北大开发办也认为这是既成事实,转让费不拿白不拿。这个厂在建成投料启动的全过程被录像连同全部技术资料都带到日本,原来这个厂是日本的朝侨投资的。而当时我们研究的基于稀土串级理论的“一步放大法”以及稀土全分离的全回流、半回流、正常流量的启动方法,可以免去小试、中试等费事费力的研发程序,并把达到平衡的时间从一年缩短到二个月,避免产生大量不合格的中间产品。是日本人和罗地亚都不知道的先进技术。

后来跃龙厂的总工张宝藏也离厂了,这是国营厂的机制缺陷造成的,也和大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有关。跃龙厂本来是全国最老最大的稀土分离厂,现在她的稀土分离部分只占全国不多的份额了。当然他们在稀土发光等功能材料,稀土合金等方面还是很有特色的。

我国科技界和产业界对知识产权认识不足,是有历史原因的。大致可分五个阶段:

(1)70年代以前是倒贴转让阶段。科技界认为科研成果是国家的,如果自已的成果能为国家企业所采用,感到非常光荣和高兴,不但不要企业一分钱,而且往往拿出科研经费去贴补工厂做中间试验。

(2)70年代是无偿转让阶段

(3)80 年代是低价转让阶段。接受技术的乙方往往不征求提供技术的甲方,就把技术转让给丙方。有时乙方的总工就到丙方去建厂,把乙方的全部技术端过去。丙方厂的技术人员也可以“走穴”,到丁方去建新厂。这就是为什么我国的稀土分离厂有几十个之多,生产能力过程,企业效益不高,而全欧洲只有罗地亚一家的根本原因。

80 年代国家颁布了专利法,外国公司纷纷到中国申报范围广泛的专利和注册商标,抢占知识产权的地盘,而中国人自已申报专利的却少。有的科学家认为申报专利,要详细介绍专利内容,反而会被别人窃取。北大化学系的老师有不少专利权,但似乎没有听说有人来买专利。1988年有某一环保研究单位向北大提出解决含强酸废液的处理问题,我们组织力量研究,提出一个萃取法处理废液的方案,与该单位共同申请了一个专利,得到批准。后来知道这一方法,已在两个工厂使用,但并未付给北大转让费。北大教授觉得打官司要请律师,要耗费精力时间,不如去做研究,也就听之任之。这些经验我想在座的各位专家都是经历过的。

(4)90 年代是知识产权启蒙阶段。全国人大通过知识产权法,但执法的力度不够。1995年中国稀土学会邀请全国稀土专家编写《稀土》三册,我和刘余九总工等任主编,把我国多年来研究的稀土工艺都写进去了。外国Gschneider 和 Eyring编写稀土的Handbook只是基础理论,从来没有把实用性很强的工艺端出来的。韩国有人写信给我,想翻译《稀土》,我回信请他与出版社联系,后来就没有下文了。去年冶金出版社提出要出新版,我和刘总商量后就不想把我国的发明白白送给外国人了。

(5)进入21世纪,特别是参加WTO后我们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大大前进了一步。中国的稀土企业家也已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提出:

*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要加强自主创新,拥有自已的知识产权和专利。

*要合理有效地保护自已的知识产权

我的建议

(1)今后我国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工厂企业遇到技术转让等事宜都应按照中国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办事。对于稀土行业应制订公平合理的具体工作方法。这样才有利于稀土产业的健康发展,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周期。

(2)过去我们大家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认识不足,因此对遗留下来的知识产权问题,要有一个合情合理的处理办法。凡是正在使用我国20世纪创建的稀土技术的我国稀土企业,应该向中国稀土学会每年交纳100元的技术使用费,并对该技术的原创单位致信表示感谢。

(3)本企业的技术、商标、品牌、专利、信誉、企业名称等无形资产应该客观地做出评估,建立无形资产帐本。在企业产权合资转让等过程中充分予以考虑,特别不要白白送给外国人。

(4)企业员工对本厂的技术和流程有保密的义务。离厂时如把技术带走,要追究法律责任。企业要严防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跑冒滴漏”。

(5)            正确区分合理的技术服务与咨询,和企业技术人员的“走穴”。

(6) 企业员工有发明创造的要重奖,申请专利的企业有大的专利权,个人有小的专利权。专利使用费如何分成等均应有明文规定。

(7)中国目前稀土分离的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凡建立新厂和新的生产线的应获得技术原创人的许可。这就可以限制生产力的再扩大。

(8)国家863项目中的生物技术已尝试“国家-单位-发明人”共同组建公司,分享产权。

(9)稀土功能材料的生产流程较短,转化周期也短一些,因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更为重要。如果不保护,将大大打击研发人员和科研单位的积极性,我国的稀土科学技术也就很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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