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稀土投资项目核准的指导意见

创建时间:2017-08-03 09:2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稀土投资项目核准的指导意见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稀土投资项目核准的指导意见.pdf

工信部:关于规范稀土投资项目核准的指导意见(附原文)



近日,工信部发布关于规范稀土投资项目核准的指导意见,意见对指导思想、合理界定稀土项目核准范围、严格审查稀土项目核准应备条件、规范稀土项目核准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监管等五方面做了详细论述。


有关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决策部署,做好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深加工项目核准职能下放后的指导工作,充分发挥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规范管理等政策文件的规范引导作用,保护稀土战略资源,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现就规范稀土投资项目核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与"放管服"同时推进的总体要求,加强稀土战略资源保护,深入推进稀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稀土项目核准与行业规划、大型稀土集团组建、技术改造、规范管理等政策的密切结合,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严控新增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产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合理界定稀土项目核准范围

1

稀土矿山开发和冶炼分离项目核准范围界定。严格控制新增稀土矿山开发和冶炼分离产能,稀土核准项目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含稀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企业的冶炼分离生产线,下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1) 12 号)要求,不得审批 6 家稀土集团(中国稀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五矿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鸽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控股企业以外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含利用境外资源建选矿厂、冶炼分离项目) ,新建项目应达到《稀土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稀土冶炼分离项目须实施等量减量置换,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2

稀土资源回收项目核准范围界定。利用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中抢救性回收稀土矿的,按照稀土矿山开发项目核准;稀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项目中含有稀土冶炼分离生产线的,按稀土冶炼分离项目核准;利用稀土磁性材料等工业废料回收稀土,其中未新建冶炼分离生产线的项目,不在核准范围。禁止核准以"资源综合利用"为名变相加工稀土矿产品、冶炼分离产品的项目。

3

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范围界定。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仅限于对稀土冶炼分离产品进一步加工生产稀土金属、各类稀土合金等加工项目。采用冶炼分离得到的稀土化合物(包括氧化物及盐类)、稀土金属及合金为原料生产稀土磁性、储氢、发光、催化、抛光、晶体等新材料及相关下游应用产品项目不纳入核准范围。


三、严格审查稀土项目核准应备条件 

4

项目核准申请材料完备。申请项目核准的企业需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号)要求,提供项目申请书和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等证明件,保证材料真实、可靠。


5


符合国家稀土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是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有关省(区、市)要严格遵循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稀土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相关资源、环保、安全等专项规划及本省(区、市)稀土行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确定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得审批与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相违背的项目。


6


加强与生产总量控制计划衔接。国家对稀土开采、生产实行计划管理。新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含利用境进口稀土矿产品或混合稀土化合物等原料的项目)应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稀土开采、生产总量控制计划指标,落实稀土原料来源。项目单位应建立稀土资源开发和生产经营台账,与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做好衔接,节约利用资源,不得向无计划和违法违规企业销售或购买稀土矿产品。


7

杜绝落后生产工艺。严禁核准产业政策中淘汰类的稀土项目,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


四、规范稀土项目核准工作

8

制定核准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稀土行业管理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区稀土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细化项目核准原则和流程,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为企业做好服务。


9



加快企业转型升级。综合考虑本地区稀土资源、技术储备等基础条件,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思路,改变单纯扩大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产能的模式,不断改造提升传统产能,大力发展稀土功能新材料及相关下游应用产品。


五、加强项目建设监管

10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要与环保、安监、节能等部门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实现协同监管,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确保项目按照核准方案开工建设,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和违法建设行为,不断激发企业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


附件


稀土项目核准涉及产品范围界定目录


一、稀土矿产品范围


(一)稀土矿:氟碳铈矿、独居石矿、氟碳铈矿和独居石混合矿(或包头矿),氟碳铈镧矿,磷钇矿,离子吸附型矿,褐钇铌矿,其他类型稀土矿。


(二)稀土矿产品:氟碳铈精矿、独居石精矿、氟碳铈矿和独居石等混和型精矿,氟碳铈镧矿精矿,各种形态离子吸附型稀土精矿(包括混合稀土料液、混合碳酸稀土、混合草酸稀土等),以及再通过灼烧、氧化等处理的混合稀土氧化物,褐钇铌矿精矿,稀土富集物。


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范围

包括十七种稀土元素的各类单一和混合稀土养化物、盐类及其他化合物。


三、稀土深加工产业范围

单一或混合稀土金属、各类稀土合金。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