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稀土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创建时间:2017-09-20 20:16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稀土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7〕1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稀土行业生产经营管理,坚决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矿山开采管理

  1、严禁无证开采。对任何组织和个人无证开采稀土资源的,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及时制止,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严按计划开采。具备稀土矿山开采资质并获批稀土矿产品生产总量控制计划的企业,须严格按照计划组织生产。超计划开采的,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部门核查属实后,由所在地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依法予以处罚,并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工信委核减其下一批次计划。

  3、严格原料进口。获批稀土矿产品生产总量控制计划的企业合法进口原料(含稀土矿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的数量和开采总量之和不得超过获批的计划;无计划的企业不得进口原料。

  4、严格销售环节。企业在销售稀土矿产品时,须在计划内如实开具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将生产、销售等数据纳入稀土产品追溯管理体系。

  5、鼓励综合利用。支持稀土矿山企业在生产总量控制计划内进行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重点工程建设涉及抢救性回收稀土矿的,须按稀土矿山开发项目进行核准,回收方案由设区市政府负责审核。

  6、压实治理责任。各级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呈报江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报告》中有关稀土的相关整改要求,做好各项整改工作并积极推广更为环保的新工艺、新技术。勘查或开采稀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等生态破坏的,由其负责治理,并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冶炼分离管理

  7、严格计划分配。中国南方稀土集团要将稀土冶炼分离生产总量控制计划分解方案商省工信委后,下达至所属企业,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工信委。支持中国南方稀土集团在不突破计划的前提下,实行集团内部优化分配。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要及时将计划获批和调整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

  8、严按计划生产。冶炼分离生产总量控制计划包括以稀土矿产品(含进口)为原料进行加工和代加工的总产量。超计划生产的,经省工信委组织相关部门核查属实后,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依法予以处罚,并由省工信委核减其下一批次生产计划直至全部取消。

  9、严格销售环节。销售稀土冶炼分离产品时,须在计划内如实开具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将购入的稀土矿产品及生产、销售数据纳入稀土产品追溯管理体系。

  三、进一步加强资源回收利用管理

  10、停止项目立项。各级发改、工信部门停止新增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的立项工作(含异地搬迁)。对无立项文件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企业在不新增产能的前提下实施技术改造的,严格按照核准程序办理。

  11、严格规范条件。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要严格按照项目备案文件中对原料、工艺、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开展综合回收利用业务;如需变更业务,须按照核准程序办理。

  12、取缔违规企业。禁止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对稀土矿产品或对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实现全分离前的各种产品进行加工,对存在该行为的企业,一经发现,由所在地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停、取缔,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3、压减企业数量。各地要运用市场、经济和法律等手段,通过兼并重组、减量置换、转产等方式,大幅减少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数量,提高行业集中度。

  四、进一步加强贸易管理

  14、建立共享机制。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工商局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稀土企业注册登记、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获批的生产总量控制计划、开具的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信息在部门间实现共享。

  15、严禁非法经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对无稀土矿山开采资质和稀土矿产品生产总量控制计划的,不得从事稀土矿产品经营;对已办理登记注册并开展非法经营的,要立即开展清理工作;对无证经营的,要依法给予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6、严格矿产品专票管理。具备稀土矿山开采资质并获批稀土矿产品生产总量控制计划的企业,方可开具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稀土矿山企业开具的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与其缴纳的资源税相符。无开采资质和计划的企业开具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发现,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进一步夯实责任

  17、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中“有关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稀土行业的管理负总责”的要求,各设区市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稀土行业管理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将涉及本区域的工作进行细化和分解,督促相关稀土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18、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工信、公安、国土、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安监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稀土管理职责,通力协作,保持对稀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形成震慑作用。

  19、加大督察问责力度。对履职缺位、监督缺失、执法不严的单位和个人,要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严肃追究责任。

 

 2017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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