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8年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创建时间:2018-09-13 10:14

各有关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丰城市地质矿产局、鄱阳县国土资源局: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势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稀土、钨矿资源有序开发、持续利用,按照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8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49号)精神,现就我省2018年度稀土矿和钨矿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2018年度指标,包含2018年6月下达的第一批指标。

  二、严格执行稀土矿和钨矿矿山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稀土矿、钨矿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省厅分配给相关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去年控制指标下达情况和矿山实际开采情况分解下达到具体矿山。

  三、认真做好矿山企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落实工作。各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矿山企业按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四、加强对矿山企业执行控制指标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日报表等与开采总量控制和资源保护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

  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等工作,加强信息沟通,确保矿山企业在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稀土矿和钨矿生产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各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稀土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工作。

  六、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共享信息,共同做好稀土、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工作。

  七、各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稀土矿钨矿指标分解下达给有关企业,分解下达的情况于2018年9月底前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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